供暖
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下浮市区非居民蒸汽销售价格的通知 石价【2015】47号
信息来源: 价格处 日期:2015-06-30 20:49:28 阅读次数:1072次
市内各区物价局,各有关供热企业:
经研究并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同意,决定下浮市区非居民蒸汽销售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热企业供工业、商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终端用户,直接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用的蒸汽销售价格,下浮为每吉焦57.40元。
二、供热企业与居民小区蒸汽网热交换站结算价格及按面积收费的居民采暖价格仍按石价〔2013〕135号文件执行;计量收费采暖价格仍按石价〔2013〕143号文件执行。按面积收费的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仍按石价〔2011〕67号文规定的“一个采暖期每建筑平方米31.00元”执行。
三、上述价格的执行范围为主城区(不含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供热企业蒸汽热网覆盖的区域。
四、各有关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保证供热质量。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供热价格监管。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