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
石家庄市物价局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市区供热计量价格(试行)的通知 石价〔2013〕143号
石家庄市物价局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调整市区供热计量价格(试行)的通知
石价〔2013〕143号
市内各区物价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局),有关供热企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字[2012]117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12]1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市区供热计量价格(试行)实行基本热价比例为30%,计量热价比例为70%的“两部制”热价政策。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供热计量价格
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计算公式为:
基本热价=面积热价×比例(30%)
计量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平均采暖耗热指标
平均耗热指标确定为:每采暖期每平方米居民98千瓦时,非居民100千瓦时。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米2)×计费面积(米2)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总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一)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6.60元,计量热
价为每千瓦时0.157元。计费面积按照住宅楼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算,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扣减15%。
(二)非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0.23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38元。计费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适用范围
上述供热计量价格适用于从热源到管网、热交换站、终端用户整个系统已完善供热计量设施,具备实施热计量条件的试点居民小区和公建单位。具体试点单位由市建设局确定。
三、热费收缴与退还
(一)试行期间,供热计量预收费用实行“多退少补”政策。实行供热计量的用户应在11月15日前,将按面积计算的热费额一次性缴纳。供热结束后,按供热计量价格计算的总热费高于按面积计算的差额部分,在下一个采暖期收缴热费时由用户补缴;低于按面积计算的差额部分,由热交换站(能源合同管理单位)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或在下一个采暖期收缴热费时抵扣。
(二)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
失真的,按《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采暖期申请暂不用热的民用住宅空置房,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收取按面积计算热费额的20%。
四、有关要求
试点单位和供热企业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并做好供热计量有关数据的记录和分析,在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市物价局和建设局,以逐步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政策。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将供热计量价格政策、费用收缴模式等情况及时告知广大用户,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3-2014年度采暖期起试行。原石家庄市物价局、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关于制定供热计量价格(试行)的通知》(石价[2009]137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物价局 石家庄市建设局
201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