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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物价局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石价[2011]67号

信息来源: 价格处    日期:2011-06-09 20:56:57   阅读次数:957次

石政文审(201115号)

 

石家庄市物价局 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调整我市市区非居民供热价格的

       

石价[2011]67

 

市内各区物价局、有关供热企业:

近几年来,煤炭等资源性价格持续上涨,致使供热企业生产成本大幅提高,成本与价格严重倒挂。为了保障正常供热,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适当调整我市市区非居民供热销售价格。具体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供热(蒸汽)价格按表计量的由现行每吉焦52元调整为62.6元。

   二、非居民按面积计算的冬季采暖价格(每平方米每采暖期31元)暂不作调整。

三、为缓解热源紧张状况,促进节约高效,实行季节差别热价,在冬季采暖期(1115日至翌年315日)内热价上浮10%。在此幅度内供热企业对用气大户应给予适当优惠,具体优惠额度由供用热双方协商。价格上浮前30日内向市物价局备案。

四、非居民供热价格调整后,供热企业向用户做好解释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消化成本增加因素,提高效益。为广大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价格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要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1151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511日止。

 

20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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