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 市 环 境 保 护 局转发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高新区、化工园区、空港工业园区、正定新区经发局、环境保护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
现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转发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5〕152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28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文件
冀发改价格〔2015〕1528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转发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
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环境保护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明确以下事项,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环保电价适用范围
凡符合国家建设管理规定新建或改造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省内燃煤发电机组,其污染物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规定的限值要求(按排放标准执行日期分段考核),可申请执行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加价政策。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表1中10、35、50毫克/立方米限值且稳定达到此标准的燃煤发电机组,可申请执行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
二、环保电价申报程序和加价标准
申请执行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加价政策的燃煤发电机组,其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相应的环保电价加价,加价标准每千瓦时为脱硫1.5分,脱硝1分,除尘0.2分。
申请执行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的燃煤发电机组,其环保设施经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后,2015年12月31日以前验收合格的,由发电企业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2015年12月31日前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分;2016年1月1日起所有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加价标准及兑付政策按照发改价格〔2015〕2835号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要求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环保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能源局负责确认适用超低排放上网电价支持政策的机组类型。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每季度对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形成监测报告,按规定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要求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加价标准兑付环保电价和超低排放加价款。
执行环保电价加价政策的燃煤发电机组,档案管理应符合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燃煤发电企业档案管理的函》(冀环办字函〔2015〕382号)中有关要求,CEMS数据通过有效性审核或已通过比对监测,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满足《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
附件: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
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
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保厅、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的要求,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决定对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实行电价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价支持标准
超低排放是指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值(以下简称“超低限值”)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Nm3、35mg/Nm3、50mg/Nm3 。为鼓励引导超低排放,对经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上述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适当的上网电价支持。其中,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确认适用上网电价支持政策的机组类型。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增加的购电支出在销售电价调整时疏导。上述电价加价标准暂定执行到2017年底,2018年以后逐步统一和降低标准。地方制定更严格超低排放标准的,鼓励地方出台相关支持奖励政策措施。
二、实行事后兑付政策
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实行事后兑付、季度结算,并与超低排放情况挂钩。省级环保部门于每一季度开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一季度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监测报告,同时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自收到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燃煤电厂兑现电价加价资金。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达到或高于99%的机组,该季度加价电量按其上网电量的100%执行;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低于99%但达到或超过80%的机组,该季度加价电量按其上网电量乘以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扣减10%的比例计算;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低于80%的机组,该季度不享受电价加价政策。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中有一项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即视为该时段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燃煤电厂弄虚作假篡改超低排放数据的,自篡改数据的季度起三个季度内不得享受加价政策。
三、政策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完成超低排放建设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无论是否已经开始享受电价加价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均按照新规定的加价政策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