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建立石家庄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7号)和《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河北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冀发改财金〔2017〕8号)精神,有序推进降低企业杠杆率(以下简称降杠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建立石家庄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河北省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7号),研究拟订《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组织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试点。
(三)落实国家、省提出的降杠杆的具体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市属企业和各县(市)、区实施降杠杆相关支持政策和监管政策。需国家、省支持的积极向国家部际联席会成员单位和省联席会成员单位汇报争取。
(四)跟踪分析研究非金融企业债务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五)开展降杠杆重大问题专题研究,及时协调解决降杠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组织建立健全约束机制,推动依法惩处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失信行为,确保降杠杆不偏离市场化、法治化轨道。
(七)负责就降杠杆问题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沟通协调,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环境,指导推动做好相关支持和协调工作。
(八)建立降杠杆信息收集和报送机制,组织对降杠杆政策的效果评估。
(九)组织协调降杠杆相关舆论引导工作,适时适度做好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降杠杆工作的进展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可适时调整联席会议的职责和工作重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发展改革委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一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明确专人参加;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办公,并可邀请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明确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市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四、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研究石家庄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工作事项。市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开展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进展情况。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与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做好会议记录、纪要印发及有关信息的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并按成员单位要求及时提供资料信息。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与市联席会议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
附件:石家庄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21日
附件
石家庄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 :左力鸥 市发展和改革委主任
副召集人:徐龙蛟 市发展和改革委副主任
张春涛 市金融办副主任
刘春东 市国资委副主任
周巧娥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 : 程 立 市委外宣局常务副局长
李建峰 市网信办副主任
徐 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王文亭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刘向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
梁 伟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杨文波 市商务局副局长
刘国进 市国税局副局长
陈素杰 市地税局总经济师
路拴增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和起 市法制办副主任
张瑞明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